事故案例分析范文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范文( 二 )


此后,孟某家属到B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B医院未出示2月27日病历 。孟某家属主张B医院2月27日的急救行为存在过错 。
案件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中心对B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上述二鉴定机构均表示,因缺少病历、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无法进行,不予受理 。
法院认为,B医院未给孟某家属复印2月27日的病历,其解释明显违反病历管理规定 。因此,孟某家属对2月27日的急诊病历提出质疑是合理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推定B医院存在过错 。
此外,法院查明,孟某从A医院出院之时,A医院已对患者作出初步诊断并提示家属患者病情危急,建议早期安排截肢手术 。但患者入B医院之后,医方确实没有做进一步处理 。此时应由B医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不作处置的行为与患者病情转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因而,在B医院未能排除关联性的情形下,B医院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 。
婴儿患先心病出生 产检医院应担责
张某自2009年12月开始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立产前检查档案,并先后五次到某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并于2010年6月分娩 。
但孩子出生42天后,却被检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最终经手术治疗未果死亡 。于是,张某及丈夫侯某起诉要求某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总计139万余元 。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孩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出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孩子畸形出生,某医院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
但因孩子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其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某医院医疗行为导致的后果,故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其父母要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8.9万余元 。
孩子胎死腹中 不享有死亡赔偿金
2015年11月25日,李某在某医院建档产检且一直在此产检 。2016年6月21日,李某入院后胎心突然下降,然后剖宫产取出一男性胎儿,经抢救仍无呼吸、无心跳 。
【事故案例分析范文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范文】北京市尸检中心针对李某之子出具了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为胎儿因宫内窘迫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胎死宫内 。
李某及丈夫张某诉请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鉴定,某医院应对李某之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责任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 。
法院认为,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就已经没有生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所以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
而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李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造成胎儿死亡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故上述费用应作为李某的损失由某医院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张某、李某还需对胎儿的尸体进行安葬,故张某、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 。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赵加琪
摄影/通讯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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