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近日,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备受瞩目 。工伤保险作为劳动者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为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的人提供经济补偿与医疗救助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已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相关部门主动出击,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工作 。这次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的工伤保护机制,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必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保障,帮助他们度过困境,温暖每一个劳动者的心 。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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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登记、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事务 。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交通、商务、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含各级总工会、行业工会和用人单位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 。
省级调剂金由各市按上年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的2%上解,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省级调剂金每年上解一次,根据使用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上解比例,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八条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应当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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