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人( 四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 ***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什么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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