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本_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变更说明(16)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自行车载物,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 。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 。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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