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本_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变更说明(17)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
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
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
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
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
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
第三十七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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