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全国通过率为6.56%,相较于前几年略有下降,考试难度较大 。其中,全国共有97211人参加了司法考试,而通过考试的人数仅为6383人 。这再次说明司法考试难度之高,考生需要严格复习,并在考前做好心理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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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了很多通过法考的大神,他们分享了一些经验,总价一下就是要多做真题 。真题不厌几回刷 。听课最多听一遍就OK了 。备考的顺序是:刷题>背诵>看书>听课 。下面分享一下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真题和解析,司法部官方公布的题目和答案详解 。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 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 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 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 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
【2014司法考试通过率】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 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 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 知情),虽未进行股权 *** 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 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 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
解析: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 上获得了 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 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 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 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 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 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 料公司享有1 。%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对于为亲友非法牟 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 户 。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 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 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 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
丁将2 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 他犯罪所得 。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 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 。丁将其中的 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 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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