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家港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 , 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第六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
机动车在很多方面都是可以进行变化的,但是有的部件国家是不允许变更的,车辆的大灯是不允许改装的,大灯改装以后车辆检验是不会通过的 。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汽车问题,可以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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