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市直单位工作,不同科室,一个人任副科长,一个人任四级主任科员,是否违反任职回避?


你好 。这并不违反任职回避规定 。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公务员夫妻双方的任职回避分为三种:
1、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工作;
2、不得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根据你的问题描述 。夫妻二人在不同的科室 。不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关系 。不符合第2条 。而且 。一位是主任科员 。一位是市直部门的中层副科长 。均不属于市直机关的领导职务 。也不符合第3条 。
所以 。唯一有疑问的就是第一条 。是否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
很多人对此有疑义 。认为如果两个科室由同一个副局长分管的话 。就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
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进行了明确:直接隶属 。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 。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
所以 。四级主任科员的直接上级领导是科室的科长和副科长 。不是分管的副局长 。
其实 。第一条最简单的解释 。就是如果夫妻二人在同一科室工作 。就违反任职回避规定 。
我们单位就有一个例子 。与你问题情况相同 。妻子是中层科室副职 。丈夫是另一科室的普通干部 。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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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这种情况只要夫妻双方不归一个领导管 。原则上不违反公务员任职回避原则 。不过谨慎考虑 。碰到这种夫妻两人在一个机关单位的情况 。要么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申请调离一人 。要么领导直接介入商调一人去其他单位 。对单位和个人可能更有利 。能避免不少麻烦 。
关于公务员的回避问题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和公务员回避规定有明确界定 。公务员有四种关系需要回避: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是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
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人员的职位 。比如夫妻俩在同一科室 。或者在不同科室 。但归属同一个领导分管 。原则上要求回避;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比如老公是领导 。老婆是直接下属 。也需要回避;
3、夫妻双方有一方担任领导职务 。另一方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上 。同样需要回避 。
因此 。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市直单位工作 。分属不同科室 。一个任副科长 。一个是四级主任科员 。是不是需要回避 。主要看夫妻俩是不是同时隶属于同一个分管领导 。如果是 。那么其中一方必须要作调整 。或调外单位 。或调整到其他领导分管的部门任职;如果不是 。那么理论上可以不回避 。两个科级只要不归一个领导分管 。还不至于有什么恶劣的影响 。现实中类似的情形在机关单位中也不少见 。但是 。从长远考虑 。从各自发展的空间考虑 。夫妻两人同在一个机关单位显然不太好 。现在没事 。将来也肯定需要作出回避调整 。因此与其在没有事的时候让人诟病 。不如趁早作出调整 。自己找好门路申请调离或者直接和领导摊牌 。请领导帮助协调找一个单位调离开来 。这样既避免了日后的麻烦 。也给彼此工作和生活的空间 。有利于拓展人脉资源 。于人于己都有利 。何必非要窝在一个单位?
其他观点:
【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市直单位工作,不同科室,一个人任副科长,一个人任四级主任科员,是否违反任职回避?】应该是违了《公务员法》的回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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