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证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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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的 。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是一个单位的地区,只发房地产所有权证;而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是一个单位的地区,由房产管理部门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管理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
相较于房屋所有权证而言,房地产权证的权利效力更大,不仅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对土地的所有权也进行规定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证的区别】(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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