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款11万?法院判了!

【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款11万?法院判了!】
微博截图
30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
菜农被罚款11万元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 , 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 。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 , 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 。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
过程中 , 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 维持原裁定 。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区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
该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一筹莫展的陈依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 。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 。
经催告,陈依伯无力履行 , 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
“小过重罚”引发社会关注热议
一时间,陈依伯卖芹菜赚了14元 , 被罚款5万元的事,也引发街坊邻居的讨论 。
“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 。”
“这芹菜也没有吃坏人,为啥非得要罚?。俊?。
“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具有一定毒性,肯定会影响健康安全 , 而且已经按照最低标准5万元处罚了” 。
法院: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 , 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 。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 。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
得知结果后的陈依伯也最终松了一口气 。这件事告一段落 , 但对陈依伯来说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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