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灰色强奸”你了解多少?它和“职场潜规则”是一回事吗?


01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灰色强奸” 。
先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为了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我们在这里用小A来称呼当事人 。
小A是某县单位职工 。她老公在市里工作 。为了能调到市里和老公团聚 。她不得不四处去找门路走关系调到市里 。然而 。调到市里3年后 。她就跟老公离婚了 。原因是她调到市里后 。生了一个小孩 。长到一岁后 。他老公看小孩越来越不像自己 。遂起疑心 。偷偷带着小孩去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 。小孩真的和她老公没有血缘关系 。她老公一怒之下把她告上法庭 。控告她对婚姻不忠 。让她净身出户 。并赔偿损失 。
小A净身出户 。自己一个人抚养一个小孩 。又要上班 。非常辛苦 。一怒之下 。她把当年帮她调动的官员告上了法庭 。告他强奸 。要求赔偿损失并抚养孩子 。
谁知官员不认账 。认为她当年是你情我愿的 。是通奸 。不是强奸 。
而小A控告说 。官员就是强奸 。她和官员发生关系 。他都已经五十多岁了 。都谢顶了 。并不是自己自愿 。
而官员也反驳说 。我并没有强迫她 。她是自愿的 。
双方争持不下 。最后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让小A拿出官员强奸她的证据 。
小A说 。小孩就是最好的证据 。因为通过DNA鉴定 。小孩和官员有血缘关系 。
然而 。法庭并没有采纳 。因为小孩和官员有血缘关系 。不够成完整的证据链 。并不能证明官员就强奸了小A 。
最后 。法院只判定 。官员必须支付抚养费 。而小A提出的强奸指控并不成立 。
那么 。这种介于强奸和通奸之间的婚外性行为 。既不是强奸 。也不是通奸 。怎么给它定性呢?
这种情况 。就是所谓的“灰色强奸”了 。
强奸是指男性用暴力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其特点有二: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有3个特征:
灰色强奸介于强奸和通奸之间 。它是指发生关系的一方并非情愿 。但也不反抗 。而是迫于各种原因 。心不甘情不愿与表面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 。灰色强奸的特征是:
从理论上讲 。法律并没有给灰色强奸明确的定义 。因为它并不符合法律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 。灰色强奸并不违法 。但违背伦理道德 。
02 然后再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场潜规则”
职场潜规则就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约定成俗的、被广泛认同的一些上不了台面的一些职场规则 。
比如:
03 “灰色强奸”和“职场潜规则”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明确:“灰色强奸”和“职场潜规则”不是一回事 。它们之间的关系 。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职场潜规则有几十条 。其中就包含有“灰色强奸” 。“灰色强奸”不触犯法律 。但违背道德伦理 。
职场潜规则包含灰色强奸 。灰色强奸只是职场潜规则里面的一种 。
我是犁子 。职场精英培训师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请在评论区留言 。
其他观点:
“灰色强奸”和“职场潜规则”可以说完全不是一回事 。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灰色强奸”并非是自愿的基础上 。而“职场潜规则”是完全自愿且主动的 。
举个例子比较好理解 。职场中 。小芳和小明是同事关系 。小明平日里对小芳很关照 。人也很好 。小芳对小明的内心是有好感的 。正好赶上两人出差 。晚上小明强行与小芳发生关系 。对于小芳而言 。他俩的关系根本达不到发生关系 。可是经过反抗无效 。只能被迫与小明发生关系 。但是出于各方面考虑 。比如小明是熟人 。碍于颜面等原因 。小芳没有报警 。只是默默忍受了 。以上这个情况就属于“灰色强奸” 。它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 。比如领导、同事、朋友、同学等等 。而非陌生人 。在对方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后 。自己出于各方面因素 。只能默默承受 。不敢声张 。看似非暴力强奸 。但实际上个人觉得也算强奸 。
“职场潜规则”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是一种女方为了上位 。自愿用身体换取一定的利益行为 。比如 。小明是小芳的上司 。小芳明明知道小明对她有想法 。还是主动靠近 。在于小明发生关系后 。小明能够在工作中给小芳很多捷径 。这就属于“潜规则” 。目的性极强 。可以看作一种交易 。
最后 。可以最简单的总结区分方式 。“灰色强奸”是指熟人之间违背女方意愿而发生关系的行为 。而且女方默默忍受 。“职场潜规则”就是以上位为目的 。以交易为手段 。而发生的关系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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