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哪些 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怎样赔偿( 二 )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单独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赔损害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所生损害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事故车辆只要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基?。⒁怨淼拇笮∪范ǔ械E獬ピ鹑蔚姆荻?。笔者认为过错推定也属于过错责任,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种事先认定,行为人可以通过反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 , 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
在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及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实行过失相抵,从而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也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后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比如“碰瓷”,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 , 一审法院以“被告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事故成因及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10000元,则是将原本由原告承担的举证不能后果转嫁由被告承担,对被告明显不公平 , 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 。
(二)如何适用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该原则在适用过错(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原则时并无适用的余地,因为如果构成侵权,就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构成侵权的 , 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被告无过错,又无法律依据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 判令被告按公平原则分摊原告的损失,就意味着对被告的不公平 。公平原则为一项立法和司法原则,是一种法治理念,应当贯穿于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讲求的是在立法时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以谋求社会各群体之间、各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法官在判定某一具体案件时,应当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
笔者认为,公平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将该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一方受有损失 , 另一方受益;二是原、被告均无过错,且不存在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三是穷尽其他可适用规则;四是如不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法益将严重失衡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 。
(三)一审法院判决书主文表述存在的问题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 即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应紧紧围绕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超出诉讼请求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主动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10000元 。原告的诉求全部被依法驳回 , 然而在原告没有提出其他诉求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10000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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