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文章插图
实施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失效日期: 2028年07月07日
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 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 。
本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统称“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编内人员不享受补贴 。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 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工作 。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 就业补贴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6000元;
(二)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且未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 , 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1000元;已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 , 予以补差;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2000元;已获得前两项之一就业补贴的 , 予以补差 。
第五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5年但未满10年的 , 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 。对持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1000元,持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2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3000元 , 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4000元 , 持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增加补贴5000元;
(二)申请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10年且未获得前项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 。对持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1000元,持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2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3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4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增加补贴5000元 。已获得前项岗位补贴的,予以补差 。
第六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 。
申请岗位补贴时按已取得的最高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对应金额的补贴,其他已取得或后续取得证书的各等级补贴不再享受 。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补贴或岗位补贴的,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述补差情形外,不再给予同一情形补贴的补差 。
第三章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就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属于劳务派遣的 ,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且未满60周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