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17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三 )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 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 。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 , 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1)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2)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 , 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1)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2)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1)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 , 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
(2)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
(3)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
(4)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 , 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
(5)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
(7)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 , 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
(8)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二、办理流程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的申请 ,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一定的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
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以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一定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申请人会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书面通知即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
4、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再一次进行评审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17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5、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审查、评审意见等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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