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差别化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差别化入户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在申报过程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人员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无可登记入户的住宅房屋地址的,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无法通过上述办理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
第二十条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2号)所列条件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入户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 , 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 , 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 , 是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 , 指年龄不满18周岁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申办指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2023广州差别化入户出台了吗? 广州拟出台差别化落户政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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