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
第四章奖励领取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举报投诉线索直接查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除举报事项外,延伸检查的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计算)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 , 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 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
具体奖励标准: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 , 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
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举报线索移交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移交前查实的金额进行奖励 。
第十七条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 , 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两名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 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举报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在核查完毕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和核查报告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 。
第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 。告知日期分别以通知书发出的邮戳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发出日期为准 。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
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证明、银行账户信息、《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等 。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身份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奖励资金足额打入举报人指定账户 。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举报奖励过程中涉及的文书、举报人身份确认手续、奖励兑付凭证等应留档存放 。
第二十四条严禁虚假、恶意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新乡市医疗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新医保〔2019〕50号)同时废止 。
来源:http:http://ylbzj.xinxiang.gov.cn/newsdetail/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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