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新乡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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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稽核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三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公正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各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市本级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
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章线索受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 。同时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
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
举报人可向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并对所举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受理本级及下级行政区域内举报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线索 。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举报内容 , 可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
第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各类形式举报,进行登记,分类管理 。
第十一条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属于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四)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
(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
第十二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新乡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一)未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办结,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在无法提供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六)经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举报内容超出追诉时限的;
(九)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受理范围的决定,提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报人案件是否受理 。
对于举报且被受理的线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告知举报人相关奖励政策规定 。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 , 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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