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
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条(申请登记上牌) 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身份证明或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 (二)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 (三)非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明 。
? 申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一条(不予转移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对人力三轮车新办、补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第二十二条(变更注销)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报废、损毁、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非机动车在本市使用,所有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
第二十三条(信息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 提供有关信息查询 。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的安全教育 。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置)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确保车辆制动器、鸣号装置(车铃)、夜间反光装置齐全有效 。
第二十七条(一般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特别通行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依法搭载的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 , 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
(六)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七)禁止酒后驾驶;
(八)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和步行街,以及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通行标志的区域;
【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消息公告 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消息】(九)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十)禁止使用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一)禁止牵引动物,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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