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 )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并采取有效防范、 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征收补偿方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提请本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协调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具下列资料:
(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应当阐明征收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并阐明房屋征收项目已经依法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和用地批准文件;
(三)关于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及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按规定举行听证的相关资料;
(八)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房屋征收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十)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测算情况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的专用账户资料;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提交或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50户以上(含5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 屋征收决定前 , 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房屋征收项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等媒体上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房屋征收办公地点及办公电话;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增加的费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 包括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
(三)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四)户口迁入、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的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和书面 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征收范围,并附征收范围图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征收决定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手续向公安、通讯、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通讯移装、水电移装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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