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篇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补偿篇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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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补偿篇 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征收奖励的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同一房屋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并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 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 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 , 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 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 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 ,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有意向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也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 征收人投票确定 , 以得票最多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 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第二十六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在征收期限内,因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与抵押权人另行设定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协议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 , 应当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
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与抵押权人另行设定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仍然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补偿分配协议,按协议执行;
(二)如不能达成补偿分配协议 ,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将征收的房屋向公证机关 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 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要求以产权调换房屋设定抵押;实行货币补偿的 , 由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抵押权人依法就补偿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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