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福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7月1日起 福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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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福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精神 , 从2023年7月1日起 , 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一、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212元 , 最高不超过21060元 。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 , 月缴费基数为4212元 , 其中:
1、职工医疗保险费按10%的费率缴纳 , 月缴费金额为421.2元;
2、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25%的比例缴纳 , 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 , 由个人负担部分按0.125%比例缴纳 , 个人月缴费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 。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月补缴基数为4212元 , 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 月补缴金额为421.2元 。
四、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 , 统一按4212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若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工资的 , 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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