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请懂法律的回答?


感谢邀请 。人防工程在战争状态时 。归政府管理和使用 。安排本小区业主优先进入避难 。在和平时期 。按照最新政策 。人防工程归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由本小区业主按标准交费使用 。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用于本小区维修建设 。或者分给全体业主 。可目前部分小区停车费是交给物业公司 。这是不对的 。令人欣喜的是江苏省政府出台规定: 人防工程的停车收费归全体业主所以 。管理权、收费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行使 。最后收来的停车费收入要用在全体业主身上 。业主委员会要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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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
【“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谁投资、谁使用(受益)”】人民防空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车位 。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上的 。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 。有着其特殊性 。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 。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由建设部发布 。自199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未经分摊的面积 。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 。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 。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 。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
根据《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通过多种途径 。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1日发布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7日修改)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人防办提出 。报市物价局批准” 。投资单位在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报批 。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后 。可以在非战时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 。投资单位合法报批后 。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 。当然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地方实践来看 。人防车位首先是人防工程 。虽然是开发商或民众投资建成预留以备战时“不时之需” 。但类似于“爱国征用”或者“爱国奉献无偿建设国防设施” 。实际上已转化为国防资产并由人防部门管理 。所以属于国家所有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 。但问题来了 。使用、收益权归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23.2.1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 。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 。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 。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小区配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请懂法律的回答?】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建筑服务的警卫室 。管理用房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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