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江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江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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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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