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瓶假茅台被查获:嫌犯称茅台厂家的专业品酒师才能辨别


△指认现场
2022年5月,重庆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条制售假冒茅台品牌白酒的线索 , 高新区公安分局在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指导下,联合相关警种及辖区派出所力量组成专案组,经过十余月的案件侦查,精确锁定了以秦某勇(男,36岁 , 重庆忠县人)、秦某伟(男,30岁,重庆忠县人)两兄弟为核心的一个收购酒瓶包材、伪造防伪标识、提供基酒、生产销售假酒的家族式制售假酒犯罪团伙 。2023年3月31日,经过大量分析研判 , 专案组在川渝两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涉案主犯无一漏网 。
经查 , 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秦某勇、秦某伟两兄弟为牟取暴利,联合秦某、秦某洪等人在重庆及四川两地设立制假窝点,非法生产假冒"15年""30年""50年"等系列高端茅台年份酒 , 通过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川渝地区大肆销售 。
2023年3月29日,天心区法院判决傅某远、周某桂、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八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
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 , 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桂售卖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周某桂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等品牌白酒,并销售给华鑫公司 。经统计,被告人周某购买假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5瓶,销售金额共计83.81万元 。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共计26.51万元 。后华鑫公司发现被告人周某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疑似假冒的白酒遂报警 。2022年4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华鑫公司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的86瓶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 。经认定,上述86瓶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桂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周某桂的仓库内起获25瓶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66瓶标有“五粮液”字样的白酒、45瓶标有“国窖1573”字样的白酒;同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7月7日,被告人傅某远被公安民警抓获 。
经认定 , 在被告人周某桂处起获的上述共计136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案发后 , 被告人周某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傅某远自认其制作并且销售假酒获利约10余万元 。
买假公司提交申诉状,承办人称可提起再审申请或民事诉讼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华鑫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 , 请求检方将公司列为被害人,并保障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过 , 检方以华鑫公司非被害人为由,未予受理 。
上游新闻获取了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湘0103刑初535号、(2020)湘0103刑初646号判决书,案由同样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购买者认定为被害人 。
华鑫公司认为,同样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相同,作为买到假货的消费者,为何公司不能列为被害人?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华鑫公司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
华鑫公司在这份刑事申诉书中阐述称,经多次与办案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联系,两机关均认为华鑫公司非本案被害人,因此未依法告知其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 也拒绝其参与诉讼 。
此外,华鑫公司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认为,自己是被害人 。
华鑫公司在申诉中提到 ,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购买假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5瓶,销售金额共计83.81万元,该购酒数量和销售金额与华鑫公司从周某处购酒数量和酒款数字不符 。华鑫公司称 , 先后14次从被告处购买512瓶“贵州茅台酒”,酒款共计1055650元 。一审判决仅认定周某购入假冒茅台白酒445瓶,仍有67瓶假冒茅台白酒未进行认定 。华鑫公司作为本案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财产权利受损,应当判决其返还 。
6月下旬,华鑫公司向天心区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等多名负责人邮寄了多份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
7月10日 , 天心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罗庭长助理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将签收的材料转给了案件承办法官,“这个案件不归刑庭管,是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现在叫创谷法庭 。”
承办该案的法官助理介绍:“案件已办结 , 如果想推翻原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想挽回损失,建议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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