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3月5日起施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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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名义影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积极推动省级统筹 。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 。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不得分解住院不得冒名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 。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名义影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合理使用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规定,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发现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3月5日起施行】??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将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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