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门诊共济】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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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落地
为健全完善红河州职工待遇保障,切实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我州制定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目前已正式落地施行 。
那么新政策究竟有哪些新变化?
今天就好好跟大家说道说道!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原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仅限本人使用,新政策拓宽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可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
“个人账户计入和管理有变化”
改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用于解决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
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暂时维持2022年的划入比例,以后视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到红河州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
“普通门诊就医有保障”
新增了职工门诊统筹待遇,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得到统筹基金报销,待遇向退休人员倾斜,退休参保人员支付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5% 。
为了能更好的知悉政策变化,我们一起往下看新政策的重点内容解读吧 。
Q1·
普通门诊共济待遇机制是怎样的?
一、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
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
三、年度报销限额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超过5000元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门诊共济】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解读】Q2·
普通门诊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答: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总费用—全自费—超限价—个人先自付部分—起付标准)×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Q3·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具体有哪些?
答: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2.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3. 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Q4·
参保职工在省外就医该如何报销?
答:参保职工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具体可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云南公共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医保服务公众号、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渠道即时申请办结 。若没有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职工需提供原始医疗票据、处方或费用清单或检查单、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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