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要点!( 二 )


通过“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中“家庭共济”模块,参保职工可以自助完成家庭成员备案登记,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庭成员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用不上的问题 。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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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将减少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提高保障待遇
1.建立起类似住院报销的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改革前,参保职工在门诊看病时,只在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能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报销范围仅限合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费用不报销,报销比例为50%,每年医保基金最多报销1000元 。
改革后,参保职工在门诊看病时,在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都能享受门诊统筹报销,每年需要个人承担一次起付线,一级及以下(例如乡镇卫生院)、二级(例如朝阳区人民医院)、三级(例如吉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由低级别转向高级别医院时,需要补足起付线的差额;在职职工按照一级及以下(例如乡镇卫生院)60%、二级(例如朝阳区人民医院)55%、三级(例如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50%的比例进行报销,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门诊看病时的合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均可以报销,每年医保基金最高报销2000元 。
仅门诊统筹每年就能多报销1000元,超过了参保职工平均每年减少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此外,看问题应该更加长远,2023年只是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的第一步,后续医保部门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当、合理地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 。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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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黄大爷,退休人员,年内首次就医时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发生甲类医疗费用300元(甲类费用全额纳入合规医疗费用),乙类医疗费用500元(乙类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8%),丙类医疗费用80元(丙类不报销),在结算时可以直接报销【甲类300+乙类500×(1-8%)-起付线300】×报销比例52%=239.2元 。黄大爷年内第二次就医时,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发生甲类医疗费用200元,乙类医疗费用300元,因首次就医已缴纳300元起付线,结算时不再缴纳起付线,可以直接报销【甲类200+乙类300×(1-8%)】×报销比例62%=295.12元 。
报销公式:报销金额=【甲类费用+乙类费用×(1-乙类个人自付比例)-起付线】×报销比例
2.完善门诊慢性病保障
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改革前门诊慢性病仅在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开展,改革后可在三级(市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
提高基金支付限额 。改革前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统筹共用年度合规医疗费用额度7500元,即统筹基金年度最多可报销7500元×70%=5250元,改革后不再与门诊统筹共用额度,门诊慢性病每年统筹基金最多可报销6500元 。门诊慢性病每年最多能多报销1250元 。
优化多种慢病管理 。改革前,参保职工每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每年最多报销金额分为2184元和2520元两档,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每增加一种门诊慢性疾病,年度合规医疗费用额度增加960元,即统筹基金能多报销960元×70%(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672元,最多一年可以累加报销5250元 。改革后,参保职工每增加一种门诊慢性疾病,医保报销限额按照病种限额直接累加,即可多报销2184元或2520元 。例如:高血压每年医保最多报销2184元、糖尿病每年医保最多报销252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改革前最多报销2520元+960元×70%=3192元,改革后最多报销2184元+2520元=4704元,因此,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每年能比以前多报销1512元 。
合理设置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统筹共用一个起付线,一年只交一次,两者任一项待遇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就可以直接进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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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保可以报销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改革前,参保人经急诊抢救后死亡的,才可以按照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改革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经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或急诊期间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医疗费用可按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相关规定支付 。经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的,不再收取本次住院起付标准 。显著降低了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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