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要点!


一、为什么要“改”?
我市职工医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即“统筹基金管大病、个人账户管小病”,简单说,小病在门诊就医,或者在药店买点药,主要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大病、重病需要住院时,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大部分要靠医保报销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医疗需求的变化,个人账户的局限性逐步凸显:个人账户资金是个人积累式的,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积累差距很大,家庭成员之间个人账户也不能互相使用,造成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用不上,基金共济性不强,个人账户基金大量沉淀,甚至被不法分子盯上,出现盗刷医保卡、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等违规行为 。
这次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实现从“个人积累式”向“基金共济式”门诊保障模式的转变 。简单来说,就是要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起和住院报销类似的“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大部分要靠医保报销”的门诊保障模式 。
二、凭什么来“改”?
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医保费是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参保单位和职工每月缴纳的医保费到账后,医保基金再按照一定比例将部分资金注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所以从本质上讲,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医保基金的一部分,而不是个人收入 。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制度设计进行改革调整,确保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要点!】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
2021年12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建立健全普通门诊统筹、稳步提高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具体措施,其中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表述与国家保持一致 。
2022年7月19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个人账户改革分两步执行:第一步是在2022年底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是在2023年年底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
三、要怎么样“改”?
一是减少一部分个人账户计入资金
2023年1月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2021年长春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4%(111元) 。
2024年1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定额标准调整为2021年长春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78元)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的,可在每月个人账户计入金额中划转相关费用 。
数据显示:在职职工改革前个人账户每月人均计入金额为165.62元,改革后为120.75元,每月人均减少计入44.87元,即在职职工每年人均少计入538.44元 。退休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每月人均计入金额为151.42元,改革后,2023年每月人均计入金额为111元,每月人均减少计入40.42元,即2023年退休人员人均少计入485.04元;2024年起每月人均计入金额为78元,每月人均减少计入73.42元,即2024年退休人员起人均少计入881.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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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改革前个人账户只能本人使用,只能支付医保目录内费用 。改革后个人账户可以供本人及登记的家庭成员共用,可以支付诊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含医保目录外费用),可以支付参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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