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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 。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162号令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 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 , 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 。
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 。
【清远在异地申请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有什么要求?】需要提醒的是, 备案登记制度只适用于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 。对于非营运的小型车辆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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