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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病休未获批准是否属于旷工?】这个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者请假事由是否成立;二是其需要获分管总经理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 。
关于劳动者请假事由是否成立,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形式上,应分析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医生开具的病休证明,以及医生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在内容上,应确定劳动者是否确实存在病休事由 。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病休事由,则用人单位拒绝病休不合法 。在判断劳动者是否确实存在病休事由时,应当承认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劳动者声称头痛需要休息一日,医生同意并出具了病休证明,应予以认可 。
需要获分管总经理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根据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确定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则应当认定该制度合法,否则应认定为不合法 。
只有当劳动者请假事由不成立,或者请假程序制度合法且劳动者未依程序办理请假时,才可以认定其未出勤构成旷工,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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