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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播,2021年9月下旬进入公司,为某品牌进行直播销售 。张某与公司约定每月休息4天,休息时间不固定;每日工作时间为10点至19点,每日直播6-8小时 。后张某申请仲裁,主张自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
在仲裁处理中,张某表示自己月工资1万元,没有提成,公司仅支付过两个月的工资,拖欠了2021年11月下旬至2022年1月19日的工资 。张某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自己考勤的单位为该公司,张某与兼职会计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等均在钉钉打卡组群里,张某还通过钉钉软件请休病假或事假,张某出勤至2022年1月19日 。张某提交的公司工作微信群显示,张某每日在群内发布日工作总结,群内定期组织话术培训和试播培训,群内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曾发过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 。公司表示张某非员工,是按月销售额收取佣金的合伙人,公司兼职会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向张某发放了两个月的佣金 。
处理结果
仲裁委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张某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诉求 。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每日直播的地点为公司,场所固定,每日出勤时长与直播时长固定;在工作群内每日汇报工作内容,公司在员工群内曾向张某传达过规章制度,张某请假均需要通过钉钉审批;公司为其发放过劳动报酬 。这些证据表示,张某受该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张某的直播业务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些可以证明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案件启示
近年来,主播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 。判断主播与相关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应当从三要素出发,认真鉴别从属关系、收入获得方式等 。
【主播与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要依据“三要素”认定】一些已经颇具流量的大主播,因其自身的品牌效应所带来的收益,往往不满足于以固定月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会与平台或相关企业按照经营利润进行分成,并签有一系列的协议,有的甚至入股 。这类的主播就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为他们的收入方式与普通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
运营互联网直播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以此案为鉴,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工作的,应选择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合作;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应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避因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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