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合理时间”进行合理解读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具体细化 。该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上下班途中”解读为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职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内 。三个要素相互关联,浑然一体,不可割裂开来 。
??何谓“合理”?《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合乎道理或事理” 。然而,如何把握“合理”,依然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工伤保险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具体界定,也不应具体界定,而是交由司法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事实上,职工上下班是坐车还是开车,路上是顺畅还是堵车,离单位是300米还是3000米,下班后是直接回家还是去看望父母子女等,因各种不同而对“合理”的解释不同 。
??就合理时间而言,在实践中,员工提前上班的,中途发生车祸,一般理解为“合理时间”,员工虽是提前,但其行为是与工作相关,其目的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然而,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的,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很大争议 。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提前下班,其行为既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提前上班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若认定为工伤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笔者认为,“合理时间”不应单纯以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机械地加以理解,而应“能动”地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员工提前下班并没有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本质,则应当认定为“合理时间” 。
??再次,工伤认定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四个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归责原则,正是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发生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给予员工充分的保护,至于在事件中员工有没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有没有过错、过错在谁、过错比例多少等,则在所不问 。
【早退途中出车祸,到底是不是工伤?】??根据这一原则,员工提前下班的,其性质为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违章违纪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因为员工违章违纪,剥夺员工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从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也得到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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