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文章插图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 。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 , 从而无秘可保 。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 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 , 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 。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 , 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 。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 , 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 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 , 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 。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 , 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 。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 , 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