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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 。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 。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 , 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
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 , 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 , 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 。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 。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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