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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 , 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 , 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 ,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 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 , 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page]
(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 , 由于标准模糊 , 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 。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 , 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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