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最高法盗伐林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重要内容是什么】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孩子反复生病10大原因 导致宝宝生病的7个坏习惯
- 精神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残疾怎么赔偿金?
- 关于月的古诗词 关于月亮的古诗有哪些
- 结婚了老公要彩礼钱可以吗?,结婚可以给彩礼钱吗
- 宝宝的小指甲暗藏健康大秘密 儿童指甲常识
- 法律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怎么样认定
- 花木兰诗词原文 花木兰诗词翻译
- 教师资格证成绩保留几年 教师资格证成绩可以保留多久
- 拐骗儿童涉嫌犯罪一般判刑多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