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 , 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件的解释具体有哪些重要内容】(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推荐阅读
- 河南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 王维是什么派诗人 王维属于哪个诗派
- 王维的诗 王维的诗分享
- 2023深圳光明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 深圳光明社保缴纳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 故意毁坏财物中的财物解释是什么?
- 儿童秋季养生小常识 宝宝如何养生
-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案件解释规定有什么内容
- 终南山王维 终南山原文及译文
- 开饭店股东合同怎么写 合伙开饭店股东协议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