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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利息计入损失吗
不计入 。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从中收取的法定范围内的贷款利息不是非法所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三)非法发放贷款就是违法的,某些贷款对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 , 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 , 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 。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 。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 , 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对于重大损失 , 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 , 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 , 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 , 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 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
出借人明显不符合借款的条件,金融机构还进行发放贷款的话,如果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 那么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立案追诉,如果造成的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那么也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需要进行罚款量刑 , 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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