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最高院盗伐林木案件相关解释规定有几种】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 , 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改善中年男性脱发问题也有妙招
- 中国中原地区种植葡萄始于什么时期 中国中原地区种植葡萄始于那个时期
- 初学者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器? 初学者怎么选服务器啊苹果
- 十件东西不能捡,路上绝不能捡的东西有哪些
- 飞牛浏览器开启自动登录的方法
- 如何优化新网服务器的性能? 新网服务器怎么调
- 双色玫瑰馒头的做法
- 胡萝卜烧米饭的做法
- 阿尔卑斯葡萄干马芬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