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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不得共同财产情况有哪些,离婚什么叫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 , 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 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 , 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中 ,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 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 。况且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但是需要严格进行区分,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 , 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特殊情况下也有部分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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