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要求 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要求 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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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 , 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 , 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样规定 , 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二、适用移送管辖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移送管辖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法律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 而不能进行多次移送 。案件一旦经过移送 , 受移送法院就应当受理,即不得拒绝接受,不论是否有管辖权 。需要指出的是 , 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练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练的人民法院 。
【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要求 移送管辖的要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移送管辖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法院进行移送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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