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疑罪从无” 。是指刑事诉讼中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确实、充分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疑罪从无的意义 。主要在于避免冤假错案 。避免使公众陷于人人自危、自证清白而不能的泥潭 。或者说 。宁可放走真正的坏人 。也不允许冤枉好人 。
从媒体已披露的一些重大冤案来看 。其实根本的原因就是 。办案部门没有很好地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随意把一些本来不能作为证据的线索作为证据 。强迫当事人自证清白 。否则嫌疑就 加大 。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暴力逼取口供 。最终酿成冤案 。
以张玉环案为例 。案发现场发现有麻袋 。张玉环家里也有麻袋 。实际上麻袋在农村 。几乎家家都有 。不能简单地认为 。现场有麻袋 。当事人家里也有麻袋 。那么他就有犯罪嫌疑 。实际上反过来思考 。假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 。他使用了麻袋装尸体 。绝不可能在家里再去放一条类似的麻袋 。这样实际上是引火烧身 。
另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即使当事人有口供 。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犯罪嫌疑人 。也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 。口供只有在和其他证据相互认证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例如他承认用刀杀了人 。凶器埋到某个地方 。从某个地方挖出了凶器 。且凶器上有当事人指纹和死者血迹) 。杭州沉尸案 。警方之所以耗费巨大精力 。在上百米深的湖中反复搜索铁笼和尸体 。是因为已到案的嫌疑人口供被害人被装入铁笼沉入湖中 。捞出铁笼和尸体 。就可以印证嫌疑人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 。如果找不到铁笼和尸体 。那么他们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查证 。
其他观点:
下面我先讲一个案件,该案影响巨大,本来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不因突然出现特别罕见的意外情况,绝无任何可能翻案成功 。
1994年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 。案发后聂树斌所有的13份笔录都是供认有罪 。包括检察院、法院提审时 。他也承认杀了人 。律师会见时 。他也承认杀了人 。在他一审被判决死刑,二审上诉时,他的上诉理由也只是:“年龄小,是初犯 。认罪态度好 。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 。”从来也没有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杀人 。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他所作的有罪供述,又能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当时的公安,检察院,一审 。二审法院都认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所以他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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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山东省高院复查该案时,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河北省公检法机关人员,都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不是一个错案 。
让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检察、审判人员来看这个案件 。也不会认为有任何问题 。
让你来当法官 。让你来判决 。你也会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没有问题 。你也会判有罪 。
但偏偏就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案件 。后来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了 。并进行了巨额的国家赔偿 。
因为 。这时候半路上杀出了一个程咬金 。突然冒出来一个河北省的死刑犯王书金 。这个人坚持:当年判决聂树斌有罪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 。其实是自己所为 。与聂树斌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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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一下子复杂起来 。并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
案件经过认真仔细的复查 。世界上就怕认真二字 。再反过来认真看 。原来认为非常完善的证据锁链 。居然发现了漏洞 。
以下内容来自已经公开的资料:
第一个漏洞 。
第一个漏洞是1994年9月23日 。聂树斌被抓获 。但直到9月28日 。他才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 。
那么在此之前为什么对他没有讯问?有没有讯问?如果讯问了 。为什么没有形成笔录?
更加奇怪的是:他的第1份笔录一开始 。侦查人员就问:“你为什么以前不讲真话?”回答:“我为了逃避打击 。”
那么好了 。他以前讲的假话为何没有形成笔录?是不是无罪辩解?他辩解的是什么内容?
第二个漏洞 。
辩护律师提出:有狱友能证明 。他听聂树斌讲:聂曾经受到了刑讯逼供 。
此疑点虽经过补正 。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
第三个漏洞 。
鉴定结论存在瑕疵 。主要是: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签名 。发现有他人代签的现象 。同时鉴定结论的依据也不够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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