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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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 , 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 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 , 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 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 。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 , 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根据规定,实施“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资金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尽管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资金使用人金融机构获得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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