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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民法典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时间为30日,超过30日视为拒绝该合同 。这样的情况主要发生在: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
2、无代理权的人签订的合同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 , 视为拒绝追认 。
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予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和蒙受损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 , 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 , 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 , 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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