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积金2023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江西省公积金2023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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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江西省公积金2023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各省直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省直缴存单位按照通知内容及时间节点要求,做好2023年度缴存基数的规范及调基工作 。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 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金) 。
2、机关及事业单位除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必须严格依照2022年三部门(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核算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
3、区分新增职工类别: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 , 不得参照本单位内同级别职工或原调出单位的缴存基数申报;对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非机关事业单位类职工,需提交社保明细 , 确保社保缴交时间与公积金个人开户时间相对应 。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 经公积金中心核定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在同一月度办理 。当年新调入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3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 最高不得超过12% 。按照统计局公布南昌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4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
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中心推行线上业务办理模式,通过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
1、各缴存单位依单位性质不同 , 规范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未列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表格内不做增项添加,列入的津补贴项目及其他项均需在备注栏内列明计入明细,填报(或数据导入)完成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
经中心审核通过后 , 中心生成核定的缴存基数及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形成回单返回至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单位将完成确认后的回单以PDF形式上传至中心,要求所有确定明细表格均需完整上传,缴存基数核定完成,各缴存单位即可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缴交 。
2、为落实缴存单位填报的责任主体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基数核定表》需由缴存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同时缴存单位应承诺已明确告知缴存职工本人,并经本人确认后单位需造册留存备查 。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需在调基前 , 对本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登记情况予以确认,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 。
2、各缴存单位是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核定缴存基数 , 对本单位申报的《缴存基数核定表》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且要积极配合中心做好缴存基数的规范管理工作,对有疑问的及时提供佐证材料 , 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整改及清理 。
3、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在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参与缴存,未实现单位内全员建缴的单位,应及时且足额对本单位在职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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