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三 )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文章插图
比如《礼记·内则》规定: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 。不能把家中的财产借给别人或让给别人 。那怕是亲兄弟 。也不能私自赠予 。只有得到父母的许可以后才行 。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妆套物产田业 。也应归入夫家的财产中去 。不得私有 。丈夫死后 。作妻子的还是不能随便处理家中的财产 。继承遗产的不是她 。而是她的儿子 。如果没有儿子 。她只能把丈夫的财产用做守节养老的 。不能买卖 。也不能私自赠与他人 。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文章插图
再例如 。宋朝开国不久 。就曾下令:“男夫二十为丁 。六十为老 。女口不预” 。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宋代户口统计数 。一般每户只有两口 。清朝政府也曾因妇女“无可征之项” 。一七四六年下令编审户籍时 。“丁男之外 。妇女著即停止” 。
唐朝政府虽然也实行均田制 。但办法又有改变 。只给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受田百亩 。一般妇女都不受田 。妇女还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 。女孩子一出世便受歧视 。不能享受与男孩子同等的待遇 。还规定妇女不能参加科举 。不能做官 。甚至连参加军队都不行 。在法律地位上 。古代男女双方也拥有不平等的地位 。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文章插图
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 。妻若殴夫不管有伤无伤都要杖一百 。并可作为夫愿离婚的条件 。伤重则要加凡人三等治罪 。至残疾者绞 。至死者斩首 。故杀者凌迟极刑;但夫若殴妻 。却无伤则不罪 。折伤以上也要征得双方同意才可离婚 。而且处理可以减凡人二等 。
于是 。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 。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 。甚至打死了妻子 。也只处绞刑 。较妻殴死夫之罪为轻 。何况还有“夫过失杀妻勿论” 。加以原谅呢 。由此可见 。在旧社会的法律上 。只有男子的特权 。没有妇女的地位 。
此外 。古代妇女还受到贞节观念的迫害 。据史料记载 。洪武元年 。朱元璋曾下过这样一道诏令:“民间寡妇 。三十以前夫亡守制 。五十以后不改节者 。族表门间 。除免本家差役 。”女子守节越凄苦 。家族所获得的荣耀就越大 。于是无数的“贞节牌坊”便在女子失去幸福、甚至牺牲生命的痛苦中树立起来 。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文章插图
清朝时期 。对贞节的要求更加严格 。《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之前守寡 。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为节妇 。殉家室之难或拒奸致死者成烈妇、烈女 。未婚夫死 。闻讯自尽或哭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 。成千上万的妇女 。在贞节观念的影响下 。拼命保贞 。有的嫁给坏人 。也要随其终身 。广大妇女备受痛苦和折磨 。
在古代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 。广大妇女无论是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还是在受教育方面、法律地位方面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命运十分悲惨 。
其他观点:
皇太后地位高权力大的朝代也不多 。能做到执掌朝政拿到权力的人更是稀少 。武则天这样的女皇帝历史上只有她一人 。而慈禧太后这样的实权派太后历史上也不是太多 。但几个人是不能改变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 。
男子依靠科举可以走向仕途女子无任何权力可言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文章插图
《礼记·内则》中规定: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 。不能把家中的财产借给别人或让给别人 。那怕是亲兄弟 。也不能私自赠予 。只有得到父母的许可以后才行 。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妆套物产田业 。也应归入夫家的财产中去 。不得私有 。
古代女子在一出生就和男子有不同的待遇
古代的女子不能分田地 。唐朝的均田制分地只是给18岁以上的成年男子 。而女子在唐朝的人口登记中是不计数量的 。而女子更是没有受教育的权力 。因此古代的女子是受到严重歧视和压制的 。
男子受到法律的尊重而女子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古代的男子有法律的特权 。宋代李清照在状告张汝州时无论输赢都要坐牢 。到了明代更严重 。明代法律规定假如妻子殴打丈夫不管有伤无伤都要杖一百 。并可作为夫愿离婚的条件;假如把丈夫打伤重至残疾者要判绞刑 。打死者判斩首 。故意杀害判凌迟极刑;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文章插图
古代的女子还要受到贞节观念的制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