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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可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
补缴时间范围:
1、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没有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
2、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成立时间;
3、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以及对应单位类型和人员类别的各种险种开始时间 。
办理材料:
1、GZFJ005《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补缴所属期早于1993年7月或按规定可以不需“五险”齐参的缴费单位,须提供《用工形式确认表》或在补缴申请表注明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2、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4、提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单位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考勤表可作为辅助资料 。如原单位已转制或合并,还须单位提供接收原单位的证明材料 。
注:第4点的“工资发放凭证”通常是指工资表:我局要求企业提供整个公司员工的工资表 , 如果公司人员过多可提供需补缴人员所在部门的整个部门员工工资表 。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广州社保补缴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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