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对我们的房屋附属物要怎么补偿?


征收拆迁中,对我们的房屋附属物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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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需要对我们的房屋及院落进行拆除,建设基础建设也需要征地,这样的情况还是经常可以看见,或许征地拆迁的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有时候我们建有的不光光是一个孤零零的住宅,还有很多附属的建设 , 比如水井、猪牛羊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遮阳罩等等,这些要怎么补偿呢?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呢?
某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与梁先生(乙方)签订《征地拆迁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梁先生为安置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安置,常住人员1人,为优惠购房对象 , 按优惠购房面积20平方米予以安置;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天内搬出原住房,将房屋交甲方处置;协议另外约定了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面积单价和优惠购房对象安置面积单价及超出面积的价格 。当日,梁先生填写优惠购房申请表,要求安置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随后,某统一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梁先生过渡费及拆迁房屋搬迁奖励费 。但是,梁先生10天过后并未搬出原住房,因为他得知邻居的补偿款和自己的差不多,可是自己的院落建有沼气池、水井、花池等附属设施 , 应该比其他人获得的补偿多很多才是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统一征地办公室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立即搬出拆迁房屋交付并且拆除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某统一征地办公室的请求 。
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有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者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者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水井、猪牛羊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霓虹灯广告牌等 。本案中,梁先生院落内的沼气池、水井、花池等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 。该院落本身也属于房屋附属物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各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发布了详细的补偿办法 。尽管各地出台的具体补偿标准因为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别而不太一样,但是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是比房屋低很多的 。本案中,某统一征地办公室与梁先生签订的《征地拆迁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补偿安置标准符合该市出台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梁先生应当配合拆迁工作,搬出原住所 。梁先生不履行义务时 , 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某统一征地办公室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围绕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拆迁事宜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发生拆迁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很多问题,所以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 , 拆迁补偿协议都是作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约定,所以双方应该本着城市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外,在征地拆迁活动中 , 各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质疑补偿款数额时可以请求征收人出示相关文件,如果拒不提供或者相差甚远 , 也要积极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征收拆迁中,对我们的房屋附属物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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