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名誉权法规有哪些? 侵害公民名誉权法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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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 。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
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 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 。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 , 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 , 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宪法所进行保护的任何人不得进行侮辱和诽谤,并且捏造事实对公民造成伤害,一旦对公民造成严重伤害,是需要对公民才是民事赔偿,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是可以能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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