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积分入户办理条件(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style="text-indent:28px">(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
【南京积分入户办理条件】(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
积分指标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申请流程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
申请人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 。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 。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
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
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 , 登记为家庭户 。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随迁落户的 , 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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